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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6 16: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举办加强企业合同管理与合同法律体系建设风险控制 操作实务暨民法总则解析高级研讨班

时间地点:2017年10月13—16日  北京

学员对象:各单位总经办﹑综合部﹑法律事务部﹑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室、
企业管理部、合同管理部﹑规划发展部、风险控制部、审计监察部﹑
采购部﹑经营部及其他法律事务相关人员

费  用: 2980 元/位

证书:
(如办理证书,需另交工本费及考核认证费880元/人)
培训结束后可颁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部门“合同风险管理师”职业培训证书(带国徽)。网上注册、官方网站查询,全国通用。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可根据此证了解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能力评价、考核、聘用和任职的重要依据。办证学员将最高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小二寸证件照,提前发电子版至我中心以便办理证书使用。


一、研讨内容:
专题一:企业合同管理操作实务
1. 合同设计与管理的原则      2. 合同设计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3.合同签订的流程之--考察资信   4. 合同签订流程之--起草合同条款
5. 合同签订流程之--审核批准    6. 合同的履行管理流程
7.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流程   8. “合同自由”的实务理解与应用
9. 合同专用章管理和使用      10. 合同条款的设计方法与注意事项
11. 以非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要约与承诺分析的实务应用)
12.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合同效力、免责条款及合同的相对性等)
13. 合同订立人的权限审查(代理制度与职务行为的实务分析)
14. 重大合同审签程序及合同审查时应注意的问题及案例评析  
①宏观审查—合同交易结构:所有权与使用权;直接、间接交易;担保形式;
②中观审查—合同篇章结构:合同的结构方式;主合同与从合同;合同与附件
③微观审查—具体条款:合同的事先审核;合同的正面约束;合同的反面约束
专题二:合同订立、履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案例评析
一)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1. 你有资格吗?合同的主体资格与审查对方资信 
2. 合同成立后合同就一定生效吗
3. 一诺千金──合同成立必经的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4. 口头合同是合同吗?──注意合同的订立形式
5. 格式合同──商家手中的一把“双刃剑”
6. 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法──签订合同的新形式
7.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未成也得找你,注意协议书与意向书之间区别 
8. 谁签字有效?──充分注意合同的签章
二)合同履行中无效合同的预防
1. 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2. 法律的授权性规定──熟练运用合同的法定条款 
3. 都是你的错──表现代理面面观
三)合同履行中常用的“避雷针”
1. 合同中的“后悔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2. 你的权利要珍惜──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3. 合同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你不合作,我有辙
4. 合同履行中的“拐杖”──正确行使遭遇合同风险的三种抗辩权
5.“我保证”绝非戏言──合同的担保与保证制度
6. 特殊合同的履行──法律对试用合同、分期付款合同作了特殊规定
7. 圈套,你别钻──注意五种通常的合同欺诈
四)注意合同的违约责任
1. 告那家伙──合同违约责任    
2. 时辰未到也找你──预期违约制度
3. 合同违约的法律后果──分清违约金、定金和损害赔偿各自的区别及运用         
4. 说话也可以不算数──法定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
专题三:合同纠纷争议及救济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
1. 履行义务要留证据         2. 不履行义务要留证据
3. 避免给对方留下证据及消灭证据瑕疵 4. 证据导向的制度设计
5. 对方违约的合同救济法律风险    6. 已方违约的合同救济法律风险
专题四:《民法总则》重点解析与操作实务
1.《民法总则》制定的背景、基本原则  
2.《民法总则》制定中的争议热点问题
3.《民法总则》主要内容与重要新制度 
4. 民法通则基础上的继承、改革和创新
5.《民法总则》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
6.《民法总则》民事主体制度
7.《民法总则》与民事权利体系     
8.《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9.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与性质      
10.意思表示及瑕疵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11.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效力瑕疵制度 
12.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13.民事主体的义务与责任      
14.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渠道和方式


拟请授课导师:
中国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       李少华、宋 笛、董万程
合同法实务专家                   曾跃林、刘 斌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副所长     胡利玲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相关专家领导        (授课导师以报到通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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