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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7 22:38: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招标投标争议解决(异议质疑投诉)及政府采购财政部87号令宣贯和案例分析”专题精品高级培训班

时间地点:2017年11月2—7日  海口

学员对象:各地建设局、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各单位从事投资决策、投标销售、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基建工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律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项目开发、

费  用: 2800 元/位

培训时间与地点:
2017年09月08日— 09月13日(08日报到)   成 都
2017年09月22日— 09月27日(22日报到)   贵 阳
2017年11月02日— 11月07日(02日报到)   海 口
2017年11月30日— 12月05日(30日报到)   南 宁
2017年12月21日— 12月26日(21日报到)   厦 门
2018年01月17日— 01月22日(17日报到)   海 口

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法律规定
1.《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重要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
2.《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1)《办法》颁布的背景与意义;
2)《办法》对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的特别规定;
3)《办法》对采购需求、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规定及案例分析;
4)《办法》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编制、投标行为规定及案例分析;
5)《办法》对开标组织、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方法、报价修订原则、评标会总结果、评审与比较、评标报告的规定及案例分析;
6)《办法》对中标与合同签订的规定及案例分析;
7)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处理。
8)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组成的特别规定;
9)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里面的评标规则和算术偏差调整的新规定;
10)中标定标和公告环节的新规定。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编制存在争议解决与处理
1.如何认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和提交的时限不足,
怎样解决;
2.如何认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何设置各种授权书的注意事项和授权范围的确定、保证金收取形式,怎样解决;
3.什么叫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所明确的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存在限制、
排他或指定行为,怎样解决;
4.什么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
条件,怎样解决;如何不违背法律规定去指定品牌或品牌档次去采购;
5.什么是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等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如何
防范;
6.如何明确对投标文件格式、包装与密封要求有利于采购结果;
第三部分:招标过程中争议解决与处理
1.如何依法不招标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
招标的后果;
2.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或者在不同媒介发
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3.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或非招标采购的法律后果;
4.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注意那些法律规定;如何看待招标代理机构的低收费和中标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的区别;
5.资格预审合格的人太多,什么时候可以采用摇号抽签确定投标人;
6.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了不符合密封要求等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以及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的法律后果;
7.投标人违法乱纪,投标保证金是否可以不退换,其受益人归谁;如何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8.踏勘现场和标前答疑会如何操作既可以符合法律规定又可以防范围标;
9.开标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工作人员在开标现场宣布澄清或者废标的法律后果;
10.招标方未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专家资格不够的监管部门如何操作;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违法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评标委员会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怎么办;评标委员会成员特别听话怎么办;
11.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不选第一名选第二名有什么风险;中标候选人或者
中标人弄虚作假获得中标资格的如何核实认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相互串通,使投标人获得中标资格的怎么办;
12.重新评审或者复核的存在哪些法律问题,废标后符合重新招标条件而
不招标的法律后果;
13.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无正
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实质性内容的谈判,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或更改实质性条件的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14.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人无正当
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涉及那些法律问题;
15. 因招投标活动违法导致中标无效、合同无效由谁来认定,招标项目合
同执行完毕是否可以直接续签;审计结论与合同价格有什么关系。
第四部分:对投标人违法乱纪等其他侵权行为防范方法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如何打破;
2.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怎么办;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怎么办;
4.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和投标人业绩怎样判断;
5.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的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6.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或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7.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或者泄
露标底的法律责任;
8.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后续的操作方法;
9.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与合同变更协议的区别;
10.合同执行和签订时、招标时存在较大差异如何解决;
11.潜在合格投标人数量较少时集体报价异常时如何应对;
12.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后续补救措施及法律后果。
第五部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争议解决程序和法律责任
1.工程建设项目的异议和投诉提出的主体、形式要件与证据收集;
2.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提出的主体、形式要件与证据收集;
3.招标投标中质疑、投诉的受理主体、处理程序和法律依据;
4.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后果;
5.异议、质疑和投诉的时效规定;
6.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后续处理;
7.投诉过程中,招标项目能否继续进行;
8.招标投标争议的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
9.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0.招标投标各方所面临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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